三部门发文规范IPO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夯实“看门人”职责
8月16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到了“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IPO结果挂钩”等诸多新规,引发热议。
《规定》聚焦规范中介机构服务中的相关收费问题,加强监管,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并针对行业特点,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特定的监管要求。同时,弥补制度短板,明确中介机构、发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中介机构
发行人应当在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合同收费标准、金额、付费安排等信息。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中介机构遵守规定的情况将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实施四种禁止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暂停执行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
发行人:
发行人违反收费信息披露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地方政府
规定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若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财务造假作为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顽疾”,长期以来受到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近年来,中国证监会以雷霆之势,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及其背后的中介机构“帮凶”展开了全面而深入的整治行动,加大了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的查处力度,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以今年上半为例,中国证监会年共查办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相关案件192件,同比增长25%;处罚责任主体283人(家)次,同比增长约33%;罚没金额47亿余元,同比增长约6倍;刑事移送230人(家)次,同比增长238%;今年已有约80家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其中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占比约8成;因在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天职国际等多家中介机构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并罚款……一组组数据或案例折射出相关部门对财务造假从严执法力度空前。本次《规定》的出台,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服务收费,提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要求,压实“看门人”责任,旨在从源头上遏制财务造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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